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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日本首相访美,释放多重危险信号******

  中新网北京1月13日电(记者 甘甜) 当地时间1月13日,日本首相岸田文雄开启任上首次访美行,将与美国总统拜登在白宫会晤,以求进一步深化日美同盟关系。

  但会谈还未开始,日媒却惦记上中国,字里行间不断鼓噪“抗衡中国”,谋求扩军备武。其背后所释放的“危险信号”,值得警惕。

资料图:日本首相岸田文雄。

  岸田访美,旨在“抗衡中国”?

  岸田文雄从9日起开始欧美五国访问。美国,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一站。

  连日来,日媒频频“放风”,称拜登回应日方请求、决定与岸田举行会谈,是因为“与中国的竞争成为最优先课题”。

  日美外长、防长也于11日在华盛顿开会预热。日本共同社称,日美高级官员同意中国对“印太地区构成最大的战略挑战”,宣称要加强威慑,将两国安全条约的范围扩大到太空。

  在日美首脑会谈中,两国还可能聚焦哪些议题?

  据多家日媒消息,拜登与岸田将讨论俄乌局势、气候变化以及经济问题。岸田还将介绍在新版《国家安全保障战略》中提出的彻底强化防卫力和大幅增加防卫费。

  消息人士透露,双方拟就加强核能发电和液化天然气(LNG)等能源领域合作达成共识;为“抗衡中国”,在包括半导体、人工智能(AI)、量子等尖端技术在内的经济安保领域扩大合作。

  会谈后,双方预计将发表以安全保障为中心的联合声明,强调推动“自由开放的印太地区”的重要性,并再次确认《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第五条适用于所谓的“尖阁诸岛”(即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记者注)。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研究员吕耀东认为,日本将借首相岸田此访进一步渲染“中国威胁”。从炒作南海问题,到宣称乌克兰危机可能会在东亚发生,如何应对这些所谓的“地区威胁论”,或将是此次会谈的主要内容。

资料图:停泊在日本横须贺美军基地的美国“里根号”核动力航母。

  日本想要“成为矛的一部分”

  近段时间以来,日本野心外露,不满足于过去自卫队作“盾”、美军作“矛”的分工,也想“成为矛的一部分”。

  2022年底,日本政府正式通过三份重磅安保政策文件。其中,新版《国家安全保障战略》宣称,日本应拥有“反击能力”,即“对敌基地攻击能力”。

  日本政府2022年底还通过了2023财年政府预算草案,防卫预算达68219亿日元。其中,购买美制“战斧”巡航导弹预算为2113亿日元,获取远程攻击性导弹及相关预算高达1.4万亿日元。

  吕耀东表示,值得注意的是,继美国发布“国家安全战略”后,日本也敲定了三份安保政策文件。也就是说,“过去日本的安全由美国来保护,而现在日本也要保护其盟国美国,因此其自称需要攻击性武器。”

  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教授周永生还指出,“日本拥有‘反击能力’后,等于过去所说的‘专守防卫’政策被抛弃,和平宪法也被架空,出现了和战后自我约束的军事战略完全不同的、没有任何约束的军事战略。”

  日本在军事“松绑”的路上越走越远,引发多方担忧和反对。

  从东京首相官邸门前到广岛市内,日本民众发起抗议行动,高呼“不准增加军费” “反对大增军备和大增税”,抨击三份安保政策文件是违反宪法的“暴行”。

  还有日本民众直言,“日本政府增加军费投入,这肯定威胁到我们的生存。这是绝对不应该做的政治行为。”

  近日,韩国外交部负责人重申政府既定立场,即日本的国防国安政策要“朝着有利于地区和平稳定、坚持和平宪法精神的方向,公开透明地运行”。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日前也强调,中方再次敦促日方恪守中日四个政治文件各项原则,切实将“互为合作伙伴、互不构成威胁”这一政治共识体现到政策上,落实到行动中,尊重亚洲邻国的安全关切,在军事安全领域谨言慎行。

1月11日,华盛顿,日本防卫大臣滨田靖一(左)与美国国务卿布林肯(右)握手。

  岸田为何此时对美“投怀送抱”?

  就在岸田政府向美国“投怀送抱”之际,其国内执政却危机四伏。

  2022年底,日本内阁陷入“辞职多米诺”,多名成员因政治资金使用等问题相继辞职。岸田本人也被曝政治资金收支报告中有近百张“空白发票”,引发争议。自民党一些要扳倒岸田势力的反对派,还在利用他提出的“通过增税支撑防卫费”问题施压。

  丑闻不断,岸田内阁支持率持续走低。自1月7日起为期3天的舆论调查结果显示,岸田内阁的支持率仅为33%。另一项日本全国最新舆论调查则显示,46%的受访者认为岸田应在2023年上半年辞职。

  在此情况下岸田为何要外访,就不难判断了,周永生指出,“过去一旦内政出现问题、支持率下降,安倍就会借用外交手段,岸田也学会了这招,想寻求美国支持,减少内部压力,同时通过此次访问取得外交成果,挽回低迷的支持率。”

  但如今的日本物价高涨,经济数据表现疲软,民众叫苦不迭,岸田政府若不顾民众声音,执意制造分裂对抗,其谋算或许终难如愿。(完)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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